1、在十五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或处罚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一周的学习并考试;
2、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3、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4、不参加学习的,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