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及地点
1.持第一代居民身份证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因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需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2.因证件有效期届满、损坏、住址信息变更或未满有效期需提前换领、需更新本人相片等原因自愿换领的,可到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或区(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就近申请。
3.未满16周岁人员,按规定由其监护人陪同,代为办理各项手续。
办理材料
省内异地
1、原居民身份证。
2、由监护人陪同代为申请的,同时交验监护关系证明(同户登记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中之一)和监护人身份证件。
跨省异地
1、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应交验原居民身份证。
2、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由监护人陪同代为申请的,同时交验监护关系证明
办理流程
省内异地+省外异地
第一步,申请人本人到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或区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第二步,通过现场审核后,当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确认证件领取方式,打印核对《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并签名确认,缴纳工本费,完成申请手续。
第三步,受理信息将通过异地受理系统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由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签发。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因申请人信息差错、身份无法核实等不予审核签发的,受理点将退回工本费,申请人需回户籍地办理。
第四步,受理信息经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后,由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完成证件制作和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核验并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