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首次登记指的是没有登记过的不动产,第一次办理登记。
2、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为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