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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待遇的内容与承担主体

2024-11-28 来源:尚车旅游网
第1种观点: 工伤待遇的主体是工伤保险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亡事故中的赔偿主体是社会保险机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主体是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工伤医疗费报销业务:(1)已参加工伤保险;(2)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3)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4)需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须在县社保局填写《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5)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须一致。二、工伤认定流程1、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以下统称“职工受伤害”)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在职工受伤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要求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应当在职工受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经区人社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予适当延长申请时限。2、受理:区人社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收件回执》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区人社局应当场或在15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期限。3、审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4、决定:区人社局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以有关部门的结论或关联性技术鉴定为依据的,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5、送达:区人社局在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第2种观点: 工资劳动报酬支付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支付责任两个方面。用工主体责任的责任一般不包括社会保险费缴纳责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支付等责任。用工主体责任,是对劳动者(包括劳务提供者、被雇佣者)权益提供保护的兜底性责任,其不应排斥实际用工者的直接责任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流程1、申请2、审核3、核实4、中止5、决定6、送达二、认定工伤所需要的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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