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
被告:上海**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7305.77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律师费人民币*元,共计40945.77元;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待鉴定报告作出后再行明确。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雇佣的员工,于2015年11月17日入职,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书》,原告从事保洁工作。1月23日12时10分许,原告在松江厂区工作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造成右手骨折,后进行了手术。原告治疗已结束,但被告未给予任何赔偿,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7305.77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律师费人民币*元,共计*元;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待鉴定报告作出后再行明确。望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松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