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需有物证、证人证言等有序衔接的证据方可定罪,根据刑事诉讼法,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必须经查证属实。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承担。
法律分析
贩卖毒品只有言词证据不能定罪,需要公安刑侦人员广泛收集证据,当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痕迹物证有秩序的衔接组合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环节,如物证和鉴定意见等,才能够完整地证明其犯罪过程,方可判定其有作案嫌疑并对其采取必要的刑事侦查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一条规定,举证责任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拓展延伸
言词证据的局限性:对毒品贩卖罪的证实是否足够?
言词证据在证实毒品贩卖罪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虽然言辞可以提供重要的线索和指向,但其本身并不能完全证实罪行。在法庭上,除了言辞证据,还需要其他形式的证据来支持指控,如物证、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可能受到解释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容易被辩护方质疑。因此,为了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需要综合运用各种证据形式。只有在多方证据的支持下,才能更加确凿地证实毒品贩卖罪,确保正义的实现。
结语
通过广泛收集证据,包括物证、证人证言等,有秩序地衔接组合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环节,并经过查证属实,方可判定其有作案嫌疑并采取必要的刑事侦查措施。言词证据在证实毒品贩卖罪方面存在局限性,需要综合运用各种证据形式,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以确保正义的实现。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