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应当按以下方式计算:
1、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点)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工作日加班工资=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150%
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加班工资=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00%
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加班工资=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300%
拓展资料:
一、劳动法中规定的工作时间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2、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3、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4、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二、劳动法中的加班费的计算规定
1、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2、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3、法定节日加班: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4、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5、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
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