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警察不立即抓人的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证据不足,需要时间取证;二是警察手头案子繁多,无法及时处理;三是还未掌握嫌疑人确切位置。警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抓捕时机,以避免抓捕失败或嫌疑人逃遁。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警察可以先刑事拘留嫌疑人,再通过追逃等方式将其抓获。耐心等待是必要的,嫌疑人最终会被抓获。
法律分析
多网友问,说被骗后报了警,警察也给立案了怎么还不去抓人?这里,集中回答一下。简单地来说,立案的条件是比拟宽松的三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管辖范围内。什么意思呢?就是公安机关已经认可你认为你所报的案件,不是子虚乌有的经初步判断已经存在犯罪事实了而不是经济纠纷,也不是其他情况。能立案,对于你所报的案件,已经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时间节点了那为什么立案后,迟迟不见警察去抓人?认为,原因大体有三个方面:1证据还不太足,取证方面需要时间。其实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都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布置工作进度的抓人只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而已。能不能在把嫌疑人抓了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刑事拘留的判断才是最重要的甚至还要考虑到刑拘后的14天或37天内,能否及时补充足够证据,以逮捕嫌疑人。现在警察在办案中,抓人相对容易(特别是有清晰的对象的但把人抓了却因为太仓促没有足够证据,而要先放人,岂不是打草惊蛇?一方面,嫌疑人可能会知道民警的底牌,知道下次怎样狡辩;另一方面,抓了却处理不了就助长了嚣张气焰,更加不愿给你还钱(特别是那种介乎于经济纠纷和诈骗之间的案件)2警察手上案子太多,事情太多,无法及时处置。这是事实情况,理解不理解,情况也就是这样。事情都要分个轻重缓急,说不定他手上有更急更重要的案子在办,腾不出手来办理你案件。就警察这一集体来说,别以为警察只是办案的而已,就算是办案,也别以为都是办诈骗案而已。平时看到那些日常巡逻的领导来访、足球赛、演唱会安保的站路口指挥交通的甚至是家庭矛盾、邻里矛盾,苦口婆心地把居委会的工作干了这些警察,别以为是他人,说不定就是操持你案件的警察。这方面,不同地方的公安局会根据辖区具体情况作不同的人员调整,大白在这里不讨论顶层设计问题,但这就是现状。像检察院、法院,可以心无旁骛地办案,警察却不行。3还未掌握嫌疑人确切的位置。如果证据充分了警察还没抓人,可能是还没研判出嫌疑人的确切位置。这种情况也是有的特别是对方要是发觉了特意规避警察的侦查。那也不要紧。警察抓人,没有非得主动反击,当然也可以布下天罗地网,等鱼上钩。因为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警察可以先对他刑事拘留,再网上追逃。这种情况,需要耐心等待,除非嫌疑人“社死”要不然他终究会落网的。
结语
对于网友们关于警方不立即抓人的疑问,需要明确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立案只是一个开始,警方需要时间来收集足够的证据。其次,警方可能手头案件太多,无法及时处置。最后,如果嫌疑人的确切位置未知,警方可能需要耐心等待或采取其他策略。无论如何,警方会尽力办案,以确保嫌疑人最终被绳之以法。请大家理解并耐心等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