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至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然而,2014年该通知被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定价的权限下放各省人民政府价格、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目前广东省仍是沿用了之前的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
关于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一般是不高于成交价格总额的3%。
原来《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第6条规定,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至2.5%计收。
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的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2014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被废止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定价的权限下放各省人民政府价格、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目前广东省仍是沿用了之前的收费标准。
拓展延伸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定价权限下放后,中介费收费标准调整情况是什么?
根据《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定价权限下放后,房地产中介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不得擅自变更。因此,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调整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执行。
结语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一般是不高于成交价格总额的3%。具体收费标准根据房屋租赁代理和买卖的不同情况而定,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然而,2014年该通知被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定价的权限下放各省人民政府价格、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目前广东省仍是沿用了之前的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