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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二手房买卖无效且可以退房?

2024-03-19 来源:尚车旅游网

二手房买卖无效且可以退房的情况有五种,包括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如果合同符合撤销条件,则可以退房。此外,符合条件的房产不得转让,包括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查封、收回土地使用权、未经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地产、有权属争议和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

法律分析

哪些二手房交易无效,可以退房: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4、一方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5、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如果涉及到退房,房产买卖合同撤销也属于此范畴,必须满足合同撤销条件。

此外,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还规定以下条件的房产不得转让: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该内容由 马阳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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