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审计程序包括: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程序。按照获取审计证据的目的,审计程序可分为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三种,这三种审计程序称之为总体审计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