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注重调解,支持当事人通过回购股份、股东受让、减资、分立等方式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解散。
法律分析
1、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2)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3)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4)公司减资;
(5)公司分立;
(6)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拓展延伸
解决纠纷的调解策略
解决纠纷的调解策略是为了帮助当事人在争议中找到和解的途径,避免长期法律纠纷的产生。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策略:首先,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促进双方的对话和理解。其次,通过中立第三方的介入,提供中立的调解人来引导双方达成协议。此外,采用利益识别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帮助当事人找到彼此的共同利益和合作空间。还可以采用分步解决问题的方法,将复杂的争议拆分为可管理的小问题,并逐一解决。最后,建立可执行的协议,确保双方遵守并实施达成的协议。通过这些调解策略,可以更好地解决纠纷,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和和谐共处。
结语
通过注重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支持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分歧的方式,以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调解策略包括建立沟通渠道、中立调解人介入、利益识别与最大化、分步解决问题,最终建立可执行的协议。这些调解策略有助于解决纠纷,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和和谐共处。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二条
一、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限制
1、虽然在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某些公司文件享有查阅、复制权,但是对于诸如公司账簿等公司文件则没有赋予股东复制权。
2、在对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享有的账簿查阅权问题上,法律持一种十分谨慎的态度。在以法律形式认可股东可以对公司会计账簿查阅的同时,对于股东查阅权的行使设定了一定的约束性条件:一方面,在提出查阅的要求时,股东必须向公司递交书面的请求;另一方面,则要求股东在查阅公司账簿时有合法的目的,并且要向公司说明其目的。如果公司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为限制公司动辄以股东目的不合法为借口拒绝股东查阅账簿,法律则又赋予了股东在此种情形下享有一定的救济权利。在公司拒绝查阅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在其提出请求后15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同时,如果股东认为拒绝查阅存在不当,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律仅赋予其对公司相关文件的查阅权,而没有赋予其相应的复制权。这些规定,有效地协调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公司或者股东任何一方利益的失衡,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法律关系的平衡与调节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