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工伤鉴定程序如下:
1、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人应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疾病、残疾诊断证明和《职工伤残劳动鉴定审批表》进行鉴定;
3、鉴定办公室应在专家确认鉴定人携带的材料后支付鉴定费;
4、鉴定办定期召开鉴定会议,作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单位劳动者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和全部材料。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