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怠于行使索赔权时,承租人是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三条规定,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四十四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一、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融资租赁届满后,租赁物归谁所有
融资租赁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的五种情形:
1、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的;
2、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
3、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
4、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5、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租赁物可以这样处理:
1、归承租人所有,但要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由于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不予返还,但应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但是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理。
2、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合同无约定的,可以协商处理。双方协商不成的,按规定,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
3、归承租人,并向出租人折价补偿
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承租人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