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证:
1.请债权人作证,证明借款时配偶并不知情,且双方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
2.证明该债务的用途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
3.证明该债务是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遗嘱或赡养遗赠协议而单独继承的债务。
一、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第一、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不能简单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司解(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置。存在两种列外情形: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须区分真实合法的债务和虚假非法的债务。
 1、债务必须以真实合法为条件。虚假的债务不是债务,非法的债务不需要偿还,因此也就不存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一般非法债务的债权人为了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往往会捏造虚假事实使其披上合法的外衣,实际上也是虚假诉讼。
 2、虚假诉讼的认定。人民法院判断债务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虚假诉讼可能,主要依据的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
 3、按该司法解释,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二、举证责任分配
 第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第二、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上文的《婚姻法》司解(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