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用人单位欲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在企业的实际管理中,人力资源部门在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时常遇到一些员工以种种理由,拒绝接收或虽收取文书但拒绝在回执上签字,致使解除劳动合同文书无法送达本人,给企业管理者造成了极大的困扰。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都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即使是续签,用人单位也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签字确认才能生效,私自更改劳动合同以此来默认为续签的合约,这种做法是单方面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