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迁入方迁入申请,迁入方户口本复印件,迁入方单位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同意迁入证明,被迁入者身份证、户口本本人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到迁入方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再将准予迁入证明拿到被迁入者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办理迁移证,到此手续完成。
《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