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记2分;
2.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