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职权的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人身权时,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包括拘留时间超限、无罪终止追究刑责、再审改判无罪、刑讯逼供或虐待致伤害或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致伤害或死亡等情况。
法律分析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拓展延伸
男子冤狱一月,无罪获赔国家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一名男子被涉嫌犯罪的指控而被刑拘了一个月,然而最终他被判无罪,并获得了国家的赔偿。这个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引发了对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思考。男子经历了冤狱的痛苦,他的无辜得到了最终的确认,并通过国家赔偿得到了一定的补偿。这个案例也凸显了司法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嫌疑人权益的保护,避免类似的冤案发生,是我们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结语
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基石。在这个案例中,受害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遭受了侵犯人身权的不公待遇。然而,通过司法程序的正义,他最终获得了无罪判决和国家赔偿。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审慎行使权力的重要性,以避免冤案的发生。同时,也呼吁进一步加强法律保障和监督机制,确保每个人的人权得到有效保护。只有通过持续努力,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人权尊重的社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