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后,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了,法院还要收执行费吗?就算私了,应当也是全额缴纳执行费。除非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会退。对于撤回执行申请后执行费的承担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另外,《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还指出关于费用的若干问题: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第三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