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确定。
为保证房屋安全须跨规划用地红线进行拆迁的,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条件有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条件有:1、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2、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4、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5、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单位;6、有满足相抄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7、已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二、控规和拆迁关系是什么
控规属于规划局作的关于该地块的详细的土地用途的规划。而征收拆迁则是另外的法律程序。征收拆迁需要经过审批,公示公告,签订补偿协议,落实补偿等繁杂的法律程序才能启动。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所以确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对实施旧城改造(涉及拆迁)、片区建设起着决定性作用。
三、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流程什么样
临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流程:临时建设用地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