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三轮摩托车12年报废,其他摩托车可以使用13年报废。国家规定两轮摩托车使用年限为10年,可以延长3年。但如果延期3年,则需要每半年检验一次,合格后才能延期。但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也需要报废。
摩托车报废流程如下:
1、带上行驶证,把报废摩托车骑到报废汽车专营有限公司;
2、报废回收公司查验行驶证后,旧车过磅,同时取下车牌前牌,后排和入城证牌,交给当事人,付收购款,然后出具一式几联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注意看清楚联数是否齐全,各栏目与行驶证记录是否一致;
3、到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要交回车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回收证明的一联,还有附上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车管所会打印一张机动车注销证明给当事人(不用盖章)。注销前,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一定要复印留底,办准购证时需要。交给车管所的那联回收证明最好也复印一份。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