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中,古文化遗址包括历史留存下来的建筑物、石窟、地下的城郭等;古墓葬包括及其嫔妃的陵墓、历史上著名人物的陵墓等。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所谓盗掘,既不同于单纯的盗窃行为,也不同于对文物的破坏行为,它是指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私自掘取行为,其行为方式有的是秘密的,有的是明火执仗公开进行掘取;有的是单个人实施,有的则多人合伙甚至聚众实施。本罪属于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就已构成本罪,至于是否造成使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受到严重破坏的结果,只对确定本罪适用的法定刑有意义。在实践中,虽然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一般都会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造成严重破坏,但也有些行为确未使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受到严重破坏,对此不能认为不构成犯罪或只构成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2、客体方面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受国家保护的具有文化、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古墓葬、古遗址,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古遗址。
3、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故意挖掘,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一般具有非法获取文物的目的。
本罪能否由间接故意构成,理论上有肯定与否定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般认为只要行为人的盗掘行为出于故意,其对盗窃的对象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文物即使是不确定的,也可以构成本罪。因而本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主要区别: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后者侵害的对象是文物和名胜古迹;手段上本罪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后者是进行故意损毁;目的上本罪是为了非法占有文物,后者则是为了损毁文物和名胜古迹。
4、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能否构成本罪主体,法律无明文规定,我们认为,根据其他有关对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来理解,如果本罪是在单位名义组织策划下实施的,可以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宜对单位直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