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票开错,一般采用发票作废,如果跨月,即需要重新开具红字发票来解决。满足下列情况,开具红字发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
2、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当月发现:如果在开票的当月发现,购货方到主管国税机关做取消认证处理,然后退回你企业,你企业在开票系统内将该票作废,然后重新开具一份正确的发票交给购货方。注意未取消认证开票系统内不允许作废发票。
2)、次月发现
(1)如果开票的次月发现必须开具负数发票。
(2)如果购货方尚未入帐可以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按原错票开具一份负数发票,将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附在开具的负数发票的后面作为开具负数发票的依据,然后再开具一份正确的发票交给购货方;
(3)如果购货方已经入帐,就需要购货方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交给你企业,你企业根据证明单按原错票开具一份负数发票,然后再开具一份正确的发票连同负数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一起交给购货方。
拓展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法律依据:
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