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第12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应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由此可见,监事会是一个集体,负责监督工作的机构,因此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这是最低的限额,超过此数是允许的,少于此数则影响监督事会的集体作用,在法律上,是不符合监事会组成的法定条件的。监事会是一个负责监督工作的集体,但又根据监督工作的特点,因而规定从其成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以便于共同议定事项,同时也表明,在监事与监事之间具有平等的地位。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这就确定了监事会是由股东选出的代表和职工选出的代表联合组成的监督机构。两种代表的具体比例数在《公司法》第124条中未作规定,但明确是由公司章程规定,即由公司根据其实际情况和需要作出具体安排。
监事会成员的产生,有几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是发起设立的公司,在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即由发起人选举产生;第二种情况是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应由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第三种情况是在公司设立后,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如需选举或更换时,则由股东大会来决定;第四种情况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公司法》已规定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由于考虑到公司设立之初,公司职工是刚刚形成的职工队伍,或者是陆续进入公司,职工队伍要有一个形成过程,因此,对职工代表的选举只确定了要由民主选举产生,但未对选举时间等作具体规定,而由公司职工自行确定。
在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中,不得有已担任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因为,监督机构不应由被监督的对象来组成,这并不是个人的条件如何,而是应有的一种规则。当前,有些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进入监事会,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进,致使监事会的组成不规范,在《公司法》实施后,应当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