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小股东有权拒绝大股东决策,公司法赋予受侵害的小股东提起诉讼的权利、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