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追究哪些人
工程质量追责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只要在个人在岗时发生的问题一律追究。这体现了国家对于工程质量的严格监督,有利于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保证了房屋的安全性,有利于我国社会的安定发展。具体如下所述:
1、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有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的主体责任的落实。部里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包括施工公示牌,住宅质量有分户验收制度,建成后的永久性标牌制度,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督办、通报制度,还有质量承诺制度、信息档案制度等等。对发生重大的质量事故或者重大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部里是定期进行通报,要求地方在及时调查处理的基础上,对调查处理的结果,对相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也要及时向社会进行曝光。关于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落实,关于个人责任,我们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不管他是退休还是离开原单位,都要依法追责。
2、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首先是要求所有的企业自查,要求地方抽查,部里还要每年组织专家进行督查。检查的方式上,重点采取随机检查和突击检查的方式,对于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检查组都会发出“执法建议书”,并责成限期整改,对相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处理。
3、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突出对保障房、棚改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民生工程的监管。特别是保障房、棚改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重点工程,要实施重点的监管,突出抓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因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而监理单位是监控主体,对施工过程具有一定的控制职权,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应有的监理责任;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主要体现在行为合法性上,只要行为合法,当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对此是没有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措施如下:
1、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
2、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进行补救处理,当其采取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向监理单位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
3、某工序分项工程完工后,如出现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其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
4、在交工使用后保修期内,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保修。
二、质量事故处理工作程序
1、质检员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和一般质量事故处理。
2、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协助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3、发生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质量事故的调查,其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部门和人员、事故经过、事故后果。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应形成《质量事故报表》并建立档案。
4、质量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其情况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者,将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