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无罪可以被释放
一.一审结果判断依据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法律分析: 一审法院判决无罪,应该当庭释放。但是还要到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以及领取一些封存的个人物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审法庭判决无罪的,是可以立即释放的,但无罪一般只是不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但对于相关民事赔偿责任一般还是需要承担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二.一审宣告无罪后处理办法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的同时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抗诉期限届满时,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应当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继续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2.在被告人一审被宣告无罪的案件中,一般情况下被告人不会提起上诉,原公诉机关却可能会对一审无罪判决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二审抗诉。法院不能对一审被判决宣判无罪的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而应当在一审宣告无罪后立即予以释放。对于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多次退查后,检察院仍未查清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并提供足够证据,法院自己调查也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可在判决书中说明情况后,直接宣告无罪,
三.一审无罪释放的情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罪释放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均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则作出无罪判决,并在宣告判决后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刑事再审中,如果再审法院认定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九条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