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一种刑罚,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在一定场所被监禁的刑罚。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犯罪人提出的减刑必须具备的实体条件。只有符合这个条件,才能减刑。根据我国刑法,减刑只能适用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这是减刑的实质性要件。我国适用减刑的目的是通过肯定罪犯现有的改造成果,鼓励他们继续努力改造,逐步减少甚至消除罪犯的主观恶性,使他们不再危害社会。罪犯的主观恶性是否减少甚至消除,重要标志在于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是否悔改或立功。从法律规定来看,最高减刑一半以下,但在实践中很少有人做到,大部分只能减刑30-40%。所以判刑三年至少最快也要服刑一年半才能出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