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从1992年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以来,实际缴交社会保险基金多少年,就算多少年;(二)在1992年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虽然没有缴交社会保险基金,但是视同缴交社会保险基金的年限;(三)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既有1992年以前的,也有1992年以后的,只要中间没有失业过,视同连续工龄,累加在一起按照缴交社会保险基金年限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按照一年计算;(四)上述第三条不适用于缴交社会保险基金的下限15年,该15年是周年,凡是缴交社会保险基金不足15年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