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单位可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再次鉴定,专家需回避利害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市级鉴定不服可向省级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工伤鉴定后未获赔偿应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一、对工伤鉴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1、单位或个人对工伤鉴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工伤鉴定后没赔偿怎么办
拓展延伸
工伤鉴定异议申诉流程
工伤鉴定异议申诉流程是指在工伤鉴定结果出现异议时,相关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申诉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首先,当事人应及时向工伤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鉴定机构将重新审查案件并作出复核结论。若当事人对复核结论仍有异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诉过程中,当事人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参与听证会、提交书面陈述等,以支持自己的异议主张。最终,根据法律程序和相关证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将作出最终裁决,解决工伤鉴定异议争议。这一流程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结语
工伤鉴定不服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满,可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回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可向省级再次鉴定。工伤鉴定异议申诉流程包括书面异议申请、复核结论、劳动争议仲裁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应保留证据、参与听证会、提交书面陈述,最终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作出最终裁决,确保公正和准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