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单方面合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客危险,使劳动者违反真实意图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生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依法裁员,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条件而被吊销的;
(四)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者因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被吊销劳动合同而被吊销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