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范围是什么?

2023-10-24 来源:尚车旅游网

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能够被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而文档是用来描述程序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等的文字资料和图表。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并对软件负责的法人或组织,或者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负责的自然人。软件著作权人则是根据相关法规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

法律分析

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拓展延伸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以中国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作者生存期和50年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即作者在世期间及其去世后的50年内享有著作权保护。其次是50年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即作者去世后的50年内,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由其继承人或受让人享有。总体而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存期和50年,这一期限有助于保护软件作者的权益并促进创新发展。

结语

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程序是指能够由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设备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文档则是描述程序内容、设计、功能规格等的文字资料和图表。软件开发者是指组织或个人,而软件著作权人则是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中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分为作者生存期和50年的保护期,这有助于保护软件作者的权益并推动创新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