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列举可以赔偿的项目如下,其中金额一般最大的是第8项残疾赔偿金,由于个案情况不同,我主要拣重要的解释一下:
1、医疗费---一般需要病历、诊断证明、发票等
2、误工费---一般需要工资证明(比如公司出具的证明、个人所得税税单)和医院出具的病休诊断证明
3、护理费---一般住院时产生,可以是医院的护士护理或者家属护理或者第三方公司护理,医院或第三方护理时需要发票,家属护理时相当于家属的误工损失,需要家属的单位出具误工和工资证明
4、交通费---需要送往医院和复诊期间往来医院和住处的交通费发票,发票时间应该与就诊日期一致
5、住宿费---一般在地就医是产生,或者家属陪护是产生,需要发票,金额在合理范围内是可以被支持的。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营养费
8、残疾赔偿金---需要及时到当地鉴定机构(如交警部门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伤残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按照等级计算该赔偿金。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一直以来现在关于误工费用进行一定的赔付,之前的话肯定是需要有各种各样的证据来加以支撑的,否则的话,另外单位或者说是责任人员的话,他们不愿意承担,可能会相互的推卸这样的一种责任,所以开一个发票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