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属于共同财产,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需协商处理;若无法协商,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未还贷款为个人债务,离婚时需进行补偿。
法律分析
婚后房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贷款于银行,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还贷,而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下,那么离婚时双方应达成协议处理该不动产。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在一方名下,而尚未归还的贷款则是该不动产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