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仲裁的主要优缺点:
优点: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经济性——仲裁可以及时地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从而节省费用。
强制性——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缺点:自愿性(除劳动仲裁)——提交仲裁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是否仲裁、由哪个机构仲裁、仲裁什么事项、仲裁员等。
诉讼的优缺点:
优点:主要是可以充分全面保护你的合法权益,比较公正,处理的结果生效后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力;
缺点:(应该说是弊端合适)程序比较繁杂,周期较长,需要耗费一定的精力和财力(律师费,立案费等),也有可能使双方的关系恶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