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根据地区有所不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规定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而《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则根据工龄和休假时间设定了不同的支付比例,同时还规定了疾病救济费的支付标准。对于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情况,应补足到40%。
法律分析
1.《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4)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结语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和《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劳动者在病假期间有权获得相应的病假工资。根据具体情况,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或按照上海市的标准进行支付。对于连续休假6个月以内的情况,支付标准根据工龄不同而有所差异。对于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情况,企业应支付疾病救济费,并根据工龄和工资水平进行计发。如果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