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 企业所得税 预缴时就可以享受。 正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汇缴时享受,预缴时不得享受。 误区2.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全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二、特别事项的处理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根据文件规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不嫩税前扣除,且费用限额为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误区3.企业单独自行研究开发费用才能加计扣除,与其他单位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二、特别事项的处理,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误区4: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 税收优惠 。 正解: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本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无论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只要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号对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其他限定性规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误区5: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正解: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适用对象是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并未区分 高新企业 和非高新企业。同时高新企业如果有政策规定不适用的加计扣除政策也不得享受优惠。(如政策规定:a: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b:不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C:7类活动不得加计扣除。D:其他不符合政策和条件的不得加计扣除的情形。等)。 误区6:企业购置的用于研发的样品不能作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误区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后形成的亏损不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2009〕98号)第8条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误区8: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但是研发最终失败,未形成成果,研发费用不可以申请加计扣除。出成果的研发费才能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 纳税 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误区9: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的不同研发项目汇总核算。 正解:可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必须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三、会计核算与管理。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误区10:企业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误区11:必须设置研发费用专账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所以新政策规定企业只要设置“辅助账”就可以享受优惠。而不是原来的政策必须设置“专帐”。 误区12:只要符合文件规定就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正解: 1)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虽然在政府部门提倡“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在事前审批,但是也不是意味只要符合条文就可以最终享受了。如果企业自身不做好财税管控,不注重管理存在可能影响不能加计扣除的风险。可能不但不能享受优惠,反而要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