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二)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家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三)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是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组织的;(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六)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本罪:
(一)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二)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家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是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组织的;
(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六)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