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力职业病赔偿标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业病只有达到伤残等级的,才会给予伤残补助金。
一、听力伤残赔偿标准:工伤造成听力功能障碍的,可以评定为以下几级伤残,分别为:
1、四级:双耳听力损失≥91dB;
2、五级:双耳听力损失≥81dB;
3、六级:双耳听力损失≥71dB;
4、七级:双耳听力损失≥56dB;
5、八级: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二、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1、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2、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3、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三、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
1、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距前次鉴定一年以后,伤情变化时,可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经办机构也可每两年提出安排复鉴一次,以便随伤残情况变化调整待遇;
2、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鉴。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伤残等级重新评定后除一次性补助以外其他待遇相应调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