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业用地、市政设施用地、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用地在符合规划、不变更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而增加容积率的;
2、土地出让后因宗地分割致使局部地块容积率高于整宗地块平均容积率,但各项计容积率面积总和未超过规划条件,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规划条件的;
3、为保证地块布局规划更合理,集约节约用地,同一使用权人的相邻土地有条件合宗建设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按合宗后的规模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但各项计容积率面积未增加的;
4、按照规划许可实施建设的项目,规划条件核准阶段确定的建筑面积(计容积率部分)未超出《混凝土结构工程设施质量验收规范》的合理误差标准范围的。
一、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是什么
1、已购经济适用房与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标准。
2、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租用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的计算公式为:补交土地价款(元)=标定地价(元/平方米)×缴纳比例(≥10%)×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数。
3、对于建筑层数差异较小的城市,为便于土地出让金及相应价款的征收,也可采用如下公式确定:补交土地价款(元)=基准地价(元/平方米)×所在区域建筑平均层数修正系数×缴纳比例(≥10%)×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数。
4、对没有基准地价修正系数体系的城镇,可暂采用以下简便方法确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补交土地价款(元)=基准地价(元/平方米)×所在建筑总层数修正系数×缴纳比例(≥10%)×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