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主要针对的是轻微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仅造成人员轻微伤;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如果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填写交通事故协议书;如果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可以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交警可以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违法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同时,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如果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最后,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对于无法查明事故原因的交通事故,按下列规定认定事故责任: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完毕后,应当制作责任认定书,并按规定宣布和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