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处理流程如下:
1. 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 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4.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5.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6. 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7.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8.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如果证明对方确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9. 同时毁坏事故现场的也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10.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11.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