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处理方式,包括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等。在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一审审理期限是六个月,但遇到法定情形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对于具体的审理期限问题,可以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