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企业向个人借款不是共益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