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共包括十三条内容。首先,第一条明确说明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等。第二条强调了公民的生育权利和义务,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计生部门做好宣传教育等工作。第三条则明确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则是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参考,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等确定。第四条说明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为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且必须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五条针对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六条说明了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方式以及滞纳金的处理方式。第七条说明了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第八条则规定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后果。第九条说明了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处理方式。第十条强调了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等。第十一条说明了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第十二条强调了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等应当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第十三条列举了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如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等。最后,第十四条说明了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