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
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
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
范畴。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国务院1991年4月15日发布实施的《禁
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规定,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所需
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负担。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
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
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
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
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
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补偿。各项费用
的具体标准和给付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行政责任
1、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下列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使用童工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
(2)为未满16岁的
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和直
接责任者;
(3)为未满16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职业介绍机构
以及有关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4)为未满16岁的少年、
儿童做童工出具证明的有关单位的直接责任者。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
罚款:
(1)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
许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不改正的;
(3)职业介
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4)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对使用童工的单位,要从重处罚,具体罚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余各项的罚款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规定。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3、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企业
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
严重的;
(2)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营业执照的。
刑事责任
1、非法使用童工,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拐
骗童工的;
(2)虐待童工的;
(3)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