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被起诉时可以提出债权人的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已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等来进行自保。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
一、担保物权包括哪些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同时又有以下分类:
(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2)以担保物权的主要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3)以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不同为标准,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4)以担保物权的构造形态的不同为标准,担保物权可分为定限性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性的担保物权。
(5)以是否移转担保标的的物的占有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
(6)以担保是否为民法典所明文规定为标准,担保可以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二、债务人以抵押形式反担保可以吗
债务人可以以抵押形式反担保。债务人以抵押的形式进行反担保的,担保人取得抵押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担保人可以实现抵押物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