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职务侵占罪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二、职务侵占证据不足能不能立案
证据不足的,也可以立案(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即可),但是最终证据不足是不能定罪的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