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患病需要住院时,拿上医保卡、病历本到自己的定点医院,即可用医保卡结算;病情危急,在非自己的定点医院住院抢救的,认定属于急诊抢救病种后,即可用医保卡在抢救医院结算;转外地治疗的,外地发生费用先个人自费结算,诊治结束后,备齐资料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